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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间,张某某(已判决)虚构其能办理国家电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西供电分公司办公室岗位工作的事实,通过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化名“王某甲”与被害人签订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张某某虚构其能办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航空公司直签岗位工作的事实,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就业保障协议,由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化名“王某甲”对被害人进行虚假面试并收取体检报告等材料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王某乙10.5万元、孙某甲7万元、邱某某7万元、张某某12.2万元、孙某乙12.2万元。

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明知张某某对多名事主实施诈骗行为,仍以“王某甲”的名字,以“国家电网”或者“天津航空”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向多名事主索取体检表、简历等文件,签署无效的劳动合同,并从中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赃款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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