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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大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12年9月14日至2012年11月26日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贾某乙”的名字,以买空心砖为由,先后分五次,从海城市南台镇烟台村被害人王某某的砖厂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14664元的空心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法定追诉期限为五年,行为发生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至2012年11月26日,报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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