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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阳泉市开发区**,原为阳泉**医院护士。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受**妇科**翟某某指使,借用栗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医保卡,后伪造病历在阳泉**医院虚报住院十天,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4686.37元。案发后,被骗取的医保资金已被全部追回。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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