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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阿勒泰市,现暂住新疆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52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低价帮被害人木某某购买二手普拉多越野车,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打电话给**汽车城销售顾问张某某谎称木某某所看车辆是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购买的,以获取被害人木某某的信任,随后让木某某在**汽车城看车,看定车后商量价格为28万元,木某某将18万购车定金以现金的方式交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后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将骗取被害人购车尾款10万元,先后将购车款28万元挥霍,木某某多次催促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退钱,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拒不退还。

2.2019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帮被害人塔某某低价购买二手“途观”SUV,告知其前往乌鲁木齐市**二手车市场看车,看车后被不起诉人告知塔某某车价为12万元,被害人将12万元购车款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给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并未将12万元用于购车,而是用来自己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吉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钱款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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