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巷**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害人殷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帮忙给朋友的孩子解决上学的问题,贾某某称自己有办法,收取了殷某某8000元后将钱耗用,并更换了电话号码。案发后,贾某某退还殷某某8000元,殷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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