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68********,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市**南区**红星美凯龙比德威家具店经营者,住沈阳市**浑南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院**楼)。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白某某,女,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67********,汉族,大学文化,系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18年11月在其经营的沈阳市**浑南区红星美凯龙一楼比德威家具店内,与白某某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向白某某出售餐桌、床等价值60760元人民币的家具,并于2019年1月先后收到白某某转账6万元人民币。贾某某于2019年4月将部分家具交付白某某,但床、床头柜等家具未能如约交付。白某某要求返还未交付的家具钱款,并经多次催要未果,遂报警。贾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已将钱款全部返还白某某,并取得白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贾知林,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2196802265719,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市浑南区红星美凯龙比德威家具店经营者,住沈阳市浑南区唯美品格小区29号楼6-1-2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音乐学院家属楼)。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白雨虹,女, 1967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6706040567,汉族,大学文化,系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南台二路11号楼1单元105号。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以被不起诉人贾知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贾知林于2018年11月在其经营的沈阳市浑南区红星美凯龙一楼比德威家具店内,与白雨虹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向白雨虹出售餐桌、床等价值60760元人民币的家具,并于2019年1月先后收到白雨虹转账6万元人民币。贾知林于2019年4月将部分家具交付白雨虹,但床、床头柜等家具未能如约交付。白雨虹要求返还未交付的家具钱款,并经多次催要未果,遂报警。贾知林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已将钱款全部返还白雨虹,并取得白雨虹的谅解。
本院认为,贾知林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知林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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