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绰号“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4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4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6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3年5月份至2014年4月份,代某某伙同田某某、唐某某、“彪某某” 等人先后十多次在慈利县高桥镇秋木山村的彭某某家、 桃源县钟家铺乡陈家界村赵家氹组黄某甲家、桃源县钟家铺乡陈家界村张家溶组曾某某家等十多家农户中开设赌场,采取用麻将“推坨子”的方式组织张家界常德两市慈利、永定、桃源三区县的数百人次,进行户外聚众赌博输赢现金,赌场每天从中抽利15万至30万元,田某某、黄某乙、陈某某三人在此赌场上明知贾某某参与赌博,在贾某某输钱后,三人以放高利贷的方式给其提供赌资,其中田某某借给贾某某10万元现金、黄某乙先后分两次借给贾某某6万元现金、陈某某先后分两次借给贾某某4万元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贾某某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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