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7时许,在王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沧县**苗木基地,王某某雇佣的无特种车辆操作许可证的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操作逾期未检验、达报废标准的吊车吊装槐树作业过程中,吊车钢丝绳断开,槐树脱落后将在下面货车厢内指挥吊装树木的张某某挤压致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且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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