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区**路**号,住山东省烟台市**区**路**号锦**号楼内**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周某某签订购买建冷库用的聚氨酯材料合同,后冒用山东省烟台市顺达聚氨酯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购买了10吨组合聚醚,运送给周某某,给周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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