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害人金某某向高某某借款8万元,高某某从云某某处借了6万元加上自己的2万元借给金某某,但金某某一直未还。2018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向云某某索要自己的工资,云某某称金某某欠他的钱,让贾某某找金某某要钱。贾某某遂到金某某的服装店要钱,并于当晚9时许同金某某一起进入金某某位于城固县**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的私人住所内继续讨债。当晚,金某某要求贾某某退出其住宅,贾某某拒不退出。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8日,贾某某在金某某家中居住四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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