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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49********,汉族,小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苏木**嘎查。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左右,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位于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权属为自己的两块地内栽植了杨树,由于管护不好杨树都枯死了,2016年开始贾某某把林地内细小枯死的杨树当烧柴烧了。2019年5月,贾某某雇用**苏木**村李某某的拖拉机把这两块林地翻扣后种植了农作物玉米和葵花。经赤峰市松山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60号图斑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葵花的面积为20.68 亩,71号图斑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的面积为13.4亩, 60、71号图斑林地现已改变为耕地,种植农作物地块的林地原有植被己被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作出程序不合法以及涉案地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行为造成林地大量破坏。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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