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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4年5月份以来,许某某(在逃)伙同金某某、常某某、时某某(已判刑)利用山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以洛阳市**瓷业有限公司和洛阳市**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借用资金为名,非法吸收韩某某、李某某等200余名客户存款共计2190万元后逃匿。贾某某系洛阳市**瓷业有限公司法人,为骗取受害者信任,常某某伙同贾某某等人带领部分受害人前往洛阳市**瓷业有限公司参观,鼓吹其公司效益规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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