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小区**,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振兴,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打着“精准扶贫”的旗号,以经营“金花葵”、“草原羊”等项目为由,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间受雇于袁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该公司蓟县办事处,在蓟县办事处负责帮助袁某某推荐的人转账等事务,同时自己推荐了徐某某、孟某某等数十人投资2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以短信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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