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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8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王某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王某系该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王某在经营该公司的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通过印发宣传页、口头宣传的方式公开宣传,事先约定每万元给付6%-12%的年利息,以“易县人文贷”和“易县大众人文”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贾某某在王东成立的熟人车易县公司工作期间,非法吸收存款累计500610.00元,兑付本金500610.00元,造成损失0元,共涉及4名存款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已将存款退清,取得了谅解,未造成存户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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