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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天某某****号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因贾某甲(另案处理)怀疑杨某某管理的账目有问题,遂将杨某某软禁在茶楼内近三个月,要求杨某某说清楚钱款去向。期间,贾某甲到哪里就带杨某某到哪里,限制杨某某的通讯自由,生气时还是使用鞭子抽打杨某某,并安排贾某某、舒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柳某某(另案处理)轮流看守。一天,贾某甲等人欲带杨某某到银行对账,途中杨某某伺机逃脱,并长期躲避在外地,不敢回家。

本院认为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天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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