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8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邱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张家港市沙洲电厂东侧长江水域共同使用禁用渔具撒网非法捕捞鲢鱼、鳊鱼等长江水产品共0.73公斤。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撒网(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邱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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