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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通过微信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象牙手串一串;2018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从郑某某处购买象牙手镯两个,后公安机关从贾某某处扣押上述涉案物品。经鉴定,两个手镯(共重56.33克)、一串手串中的6颗(重44.5克)是象牙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余元。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明知民警上门寻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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