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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狩猎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村。

本案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了捕获画眉鸟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一捕鸟网和音箱,2020年7月底,贾某某用购买的捕鸟装置在长石乡梁家坪村捕获一画眉鸟并喂养于家中。后该画眉鸟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放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未伤害该鸟且已放飞,犯罪情节轻微,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万源市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一只音箱、一幅捕鸟网、一个鸟笼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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