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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屯**,住该村。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龙江县**乡**村**屯附近的湿地中,埋下4个铁铗子,准备猎杀在湿地中栖息的野鸡或者半沙鸡等动物,刚埋下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作案工具照片等;

2.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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