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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采矿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住浙江省浦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7日,兰溪市******园地造地项目公开招投标,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中标,2016年6月29日,陈某甲委托沈某某、陈某乙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由陈某甲负责具体实施兰溪市******园地造地项目。2017年8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明知陈某甲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接受陈某甲雇佣,帮助陈某甲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在其管理期间,共计出售非法开采矿石1.5万余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已按照鉴定价格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469200元。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本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96200元已于2020年12月30日缴纳至兰溪市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开户行:金华银行兰溪支行;账号:13230273000********。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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