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滦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6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7月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3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承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村贾某某、刘某某经营的**矿业选场内建设砂场,2019年4月至6月正式进行生产。该砂场通过钩机、铲车等设备非法开采山体,将开采出来的砂石毛料通过洗砂设备选出砂子和石子进行销售,砂子销售金额每立50-55元,石子销售金额每立25-30元。经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勘测,非法开采建筑用粗砂原砂体积为3893立方米,现场堆放粗砂体积为3019立方米,现场堆放碎石体积为1136立方米。依据销售砂子和石子的最低单价与现场堆放的粗砂和碎石体积计算,王某某等人非法砂石毛料金额共计十八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承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现场堆放的粗砂和碎石原料来源不清,贾某某参与非法开采山体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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