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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采矿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20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号。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8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贾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峡县**乡**村**组开采大理岩石,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源技术鉴定报告显示,其非法开采建筑用矿石17004吨。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标的物于2017年4月24日市场价格为,建筑用毛石2.60元/吨、大于4.75mm岩石颗粒13.00元/吨。依据建筑用毛石2.60元/吨的价格计算,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为44210.4元。

本院认为,贾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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