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性别:**,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65********,侗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甲与段某某、贾某乙等人在贾某丙家吃饭、喝酒。同日14时许,贾某甲驾驶贵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从江县**镇**村方向沿坪从线往从江县***方向行驶。16时31分,贾某甲驾车行驶至从江县***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贾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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