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绰号贾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水县**镇**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16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甲酒后两次驾驶苏H*****小型越野车从**镇**小区家中前往**镇**街路口的刘某某家,后因与他人发生矛盾报警,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贾某甲血液进行鉴定,贾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91mg/100ml。
经本院审查,本案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造成提取的血样受到污染,该证据无法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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