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甲酒后驾驶冀TD****号牌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前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街路口时被衡水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贾某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55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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