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办**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酒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播州区南楠公路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1时30分,途经南楠公路72公里200米(播州区长征路)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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