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4号楼2单元801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9年4月份以来,贾某乙、贾某甲多次到县、市、省、中央信访部门以书信和寄材料形式上访,并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24日,一起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国家自然资源越级上访,尤其是利用十一国庆国家重大活动日前后,越级上访,寻衅滋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贾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