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委**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号商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3日继续对贾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珠海市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珠海市斗门区人社局”)将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至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经查,贾某甲开设经营的珠海市**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何某某为贾某甲及**中心的工作员工,贾某甲从2018年6月起拖欠员工何某某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8500元。2019年10月21日,何某某到珠海市斗门区人社局投诉。珠海市斗门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于2019年10月23日向**中心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指令贾某甲及该中心于2019年10月29日前足额支付何某某被拖欠的工资,但贾某甲及该中心未按要求支付。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的哥哥贾某丙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被贾某甲拖欠的工资人民币48500元,何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12月26日贾某甲自行到白蕉派出所说明要处理**中心的问题,民警对其讯问后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贾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第一次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贾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贾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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