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51********,汉族,群众,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胡同**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与被害人贾某乙(男,31岁,北京市房山区人)系叔侄关系。2019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害人贾某乙同其父亲贾某丙因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家门口台阶占用公共通道一事,与贾某甲及其儿子贾某丁(男,37岁,北京市房山区人)发生口角,双方互殴。互殴中,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持棍棒击打被害人贾某乙的左手及左臂,贾某丁用棍棒向贾某乙及贾某丙挥打、用脚踢踹贾某乙,贾某乙亦用拳脚殴打贾某甲、贾某丁,并将贾某甲推倒在地,贾某丙持镰刀向贾某甲挥舞,并持棍棒击打贾某丁身体。互殴最终造成被害人贾某乙左手第3掌骨粉碎性骨折,贾某丙左眼部创伤,贾某丁头皮挫伤、面部及肘部擦伤,被不起诉人贾某甲面部、手部、左某某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贾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贾某丙、贾某甲、贾某丁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1月28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投案。事后,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的家属代表其与贾某丁赔偿被害人贾某乙人民币4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贾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本案系亲属之间因琐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从社会效果方面考虑,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害人要求本院对贾某甲做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