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甲、贾某乙(已处理)到青冈县爆米花商场购物,在出售貂皮大衣专区试穿貂皮衣服时,贾某甲见出售貂皮专区没有服务员接待她们,就对贾某乙说这里没有服务员,咱俩找机会偷个貂皮也不会有人发现,在贾某乙同意后,二人在出售貂皮专区假装看貂皮衣服,转了一会儿,贾某甲趁机穿了一件黑色长款女士貂皮大衣,贾某乙穿了一件黑色短款女士貂皮大衣,貂皮衣服穿到身上后,二人又在出售貂皮区域转了一会,发现没有人来接待她们,贾某甲对贾某乙说这没有服务员,咱俩就走吧,贾某乙同意后,二人穿着从爆米花貂皮区盗窃的貂皮大衣离开。经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两件貂皮大衣进行价格鉴定,短款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4,500元(以下币种相同),长款貂皮大衣价值4800元。

经侦查,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主动到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的供述;

4.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

5.青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与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但被不起诉人贾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返还所盗窃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