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00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昌县**机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家住南昌县**乡**安居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在诉讼过程中,因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患肺癌一直在治疗中,经两次合法传唤均不能到案,本院遂于2020年8月14日将此案退回南昌县公安局。南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租用了贾某乙、贾某丙、等人位于南昌县**乡**村的10余亩土地,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违章搭建厂房。2013年,贾某甲的厂房面临拆除时,为得到政府补偿的安置房,贾某甲将贾某戊、贾某乙、贾某丁的名字虚登在其厂房名下。2013年7月,经南昌县丈量队工作人员勘丈,贾某甲厂房总面积为4508.5平方米。2013年7月16日,贾某甲、贾某乙和贾某戊的账户共收到征收补偿款1489405元,然后由贾某己(贾某甲的侄子)将贾某乙和贾某戊账户上的补偿款以现金方式取出交给贾某甲。
2018年10月23日,贾某甲向南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骗取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并于2018年11月5日,向南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上交违法所得1481093元。
2019年5月14日,南昌县公安局对贾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其抓获归案。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主动向本院退回违法所得8312元。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本院暂收的赃款8312元已发还贾某甲并责令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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