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未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77********,住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高坪村仙岭脚**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浦江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工作单位:浦江菲力工贸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GYY****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浦江菲力工贸东门驶入厂内,其在拐弯时未注意周边环境的安全,撞到当时在门口玩耍刘某甲,贾某甲立即安排人员将刘某甲送浦江县第二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刘某甲于当晚死亡。据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车牌号为浙GYY****的小型越野客车制动系、转向系可检测项目技术状况均符合技术要求。经浦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肺损伤及肢体损毁而死亡。2020年4月28日晚,贾某甲家属与刘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刘某甲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的某某和辩解、证人刘某乙、韩某某、郑某某、贾某丙、王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死亡记录、遗体火化证明、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对贾某甲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浦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浦江县公安局对县人大代表贾某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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