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资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工,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道**小区**座**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退回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9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石林县**中心**号楼**楼**健身俱乐部门口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资某某用手推了黄某某的肩膀导致黄某某摔倒,并造成黄某某右腿脚踝受伤。经石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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