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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资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资某甲(曾用名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5时许,因资某丙等人组织修路涉及被告人资某甲家位于陆良县**镇**村委**附近田地,双方因地界纠纷在田地争执、厮打,被告人资某甲将资某丙肋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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