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赣州市某国有单位,****,案发时持准驾C1E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86号**栋**单元***室,现住章贡区红旗大道94号国际时代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同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30分左右,赖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强制报废期)沿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廉泉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赖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赖某被交警带至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赖某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
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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