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带从事电焊工作,因日常焊接工作应付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检查需要,以人民币1200元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1本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利用该证件从事电焊工作。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在平阳县**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买入伪造的特种行业操作证被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平阳县公安局函、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复函;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的1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另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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