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41分左右,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未经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载客沿上白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石桥市汤池镇教堂东路段,将同向骑自行车人于某某撞倒,肇事后,林某某驾车逃逸。约10分钟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辽H****1号大型校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因疏于观察,将倒地的于某某碾压致死。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胸腹器官损伤及多发软组织损伤等而死亡。2.于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右心房及下腔静脉破裂,心包腔内积血,右侧胸腔内积血,右肺破裂,双肺广泛性出血等内部器官损伤,符合第二事故机动车碾轧、挤压所致,是本例死亡的主要原因。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赖某某共同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和解、被害人亲属谅解、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