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2********,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从宁都县**镇往石城县**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石城县**镇**村**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与该路段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赖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019年11月27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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