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川******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从蓬溪县三凤镇山毛沟村出发,沿国道350线向蓬溪县三凤镇方向行驶。当日06时25分许,行驶至国道350线501Km+850m处,将行人韩某某撞倒在地受伤,经遂宁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