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号码:44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号牌:赣C**重型自卸货车从龙湾往廉江市区方向行驶,11时10分许,行至X680线廉江市新民镇三角山农商银行门前路段,超越李裕(搭载黄某某、黄某某)同方向行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刮擦,造成摩托车倒地,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集体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又积极对被害人方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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