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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县人,从事运输职业,家住江西省**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赣DE****/赣DH***挂重型半挂汽车沿453省道自于都县盘古山镇往靖石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靖石乡靖石村路段时,碰撞道路前方同向右侧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4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19111906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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