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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31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成隆,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于2020年09月13日01时26分许,驾驶粤B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祥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兰景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该车前侧左部与沿吉祥路南往北方向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某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该次事故中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赖某某已就该事故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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