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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大由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无证驾驶“大阳”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儿即被害人徐某某沿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大棚”门前路段处时,因对道路上的交通动态注意不够,忽视行车安全,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赣B****号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3月27日,被害人徐某某的父亲和爷爷出具谅解书,对赖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系被害人的母亲,事故发生后取得被害人其他直系亲属的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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