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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惠州市检察院后2020年5月21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粤LY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汕头往深圳方向2826公里600米处时(惠阳路段),因错过高速出口于是刹车停下,随后倒车,致使后方黄某某驾驶的粤L7878E号小型普通客车来不及避让,碰撞其小型轿车尾部,造成粤LY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赖某某受伤、乘车人朱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驾驶人赖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黄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认定小型轿车乘客朱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对被害人朱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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