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村**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浙G2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溪市兰江街道李渔路由南向北行驶,9时26分许,途经李渔路张塘角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2月1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赖某某拔打120急救电话,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30日、2020年4月7日赖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支付了补偿款、赔偿款,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主动报警,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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