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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4********,汉族,专科毕业,连城县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20时53分许,赖某某驾驶闽******号两轮摩托车从街心公园往少年宫方向行驶,途径事发路段时,碰撞从路右往路左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黄某某,造成车辆损坏,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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