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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兴宁市叶塘镇**村**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9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兴宁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9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粤M61****号牌轻型货车由五华县方向沿*国道往兴宁市*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684KM 730M兴宁市**镇**村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求救,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2019年11月4日,赖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除去保险应赔偿款项外,赖某某家属另外补偿人民币38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9年12月13日,李某某家属、车主钟某某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45407元给被害人家属。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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