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梨检刑不诉〔2024〕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22年9月23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4年3月2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梨树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初,卢某某(主犯、已判决)代理了“伏羲”、“摩天崖”、“轩辕”三个淫秽视频传播平台,招募客服人员租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卧龙小区12号楼2梯1503室,成立传播淫秽视频工作室。赖某某,于2021年2月初到该工作室学习如何传播淫秽视频,因身体不适,查出患鼻咽癌,于2021年2月中旬离开工作室。2021年4月份,卢某某找到赖某某要求其提供个人银行卡号,用于工作室与淫秽视频传播平台之间资金结算,并让赖某某帮助取现。经两人口头约定,赖某某负责将淫秽视频传播平台汇入其银行卡内的返利提现,并按照提现金额的1%作为个人报酬。
自2021年4月中旬至9月中旬,赖某某提供本人4张银行卡给卢某某用于接收涉黄平台的返利,其建设银行卡:62170031200********,取现共计92笔,涉案金额824488元;其农业银行卡:62305215500********,取现共计14笔,涉案金额209000元;其工商银行卡:62122620120********,取现共计64笔,涉案金额334707元;其中国银行卡62166120000********,取现共计87笔,涉案金额1024997元。赖某某使用上述4张银行卡,共计帮助卢某某取现257笔,合计金额为2393192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4000元。案发后,主动退赃11000元。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4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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