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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上杭县古田大道由古田镇溪背加油站附近往古田镇八甲村方向行驶,后在八甲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7mg/100ml。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液样本;2.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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