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镇,现住乌兰浩特市**镇**嘎查**组**号。2010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宋健,内蒙古嵌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1时15分许,在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楼下,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蒙FE****号白色小型汽车挪车时,与骑电动车的石某某、林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赖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25.5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赖某某系在居民小区内挪动车辆、行驶距离较短,且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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